近日,陽春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轄區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消防監督執法時,發現該公司1、2、3、4號車間和1、2、3號倉庫消火栓無水,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拍照、錄像取證后,告知該公司負責人擬作出查封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力,公司負責人對該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該公司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臨時查封決定書》。
來源:陽江消防/消防檢測儀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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