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GB29837-2013《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中報廢條件條文:
6.1.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
6.1.2 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并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
此處可以看出,只是對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給出了建議使用年限為12年,即使超過12年,滿足條件也是可以使用的。至于說明書,各廠家也未見過有明確使用年限要求。
◇ 而DB11/T 1620-2019《北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北京地標中:
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29837的規定。
北京地標將火災報警系統使用年限規劃為12年,且從語句詞語方面要比GB29837要嚴。但據筆者了解,現實情況中消防主機并未達到12年就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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