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廣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粵府辦〔2014〕10號 2014年3月6日實施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相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達標和標準化管理工作; (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年度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2017年10月29日實施第十七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三、國家能源局《運行核電廠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18年12月11日實施第三十六條 業主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親自帶隊,定期深入現場,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定期組織對核電廠消防安全狀態進行評估,督促對重要缺陷和重大問題的整改。四、《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2020年5月1日實施4.1.14 醫療機構應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其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的檢測應符合GA 503的規定。對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并存檔備查。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醫療機構,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五、《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2021年8月1日實施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六、《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22年7月1日實施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評估,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