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與組織者,是工程建設的總負責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周期的安全生產承擔首要責任,不替代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檢測、監(jiān)測等參建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七、十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對存在7種情形之一的,納入建設單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黑名單”(自建設工程滿足以下情形起期限2年),重點監(jiān)管。(具體情形請見正文)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負總責。牽頭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巡查檢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設單位應當聘任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嚴格到崗履職,每月帶班檢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專門工作力量,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未按要求配備專門工作力量的,建設單位不得發(fā)包。三個自然年內累計發(fā)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合同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具體要求詳見正文部分)
第八條 建設工程中環(huán)境、消防、職業(yè)健康等涉及安全的設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單位必須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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