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滅火系統分為管網滅火系統和預制滅火系統。管網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和集流管等組成;七氟丙烷和IG541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儲存容器、容器閥等組成;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由發生劑罐、引發器和保護箱(殼)體等組成。
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器瓶的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固定;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
管網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瓶間和設置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 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
氣體滅火系統的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氣體滅火系統的 儲存裝置的儲存容器與其他組件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和壓力表。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安全泄壓裝置的動作壓力,應符合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