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1.1.2 《江蘇省消防條例》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
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維修、保養,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1.3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GB20251-2010)
第4.1條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第4.2條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第4.4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等有維修、保養能力的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的,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1.1.4《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定》蘇公規【2011】2號
第五條 建筑業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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