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樓道堆放撿拾來的雜物引發火災,導致不滿20歲的鄰居被重度燒傷,引發一系列訴訟。昨天,記者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院于近日終審判決雜物堆放人賠償受害人全部費用633萬余元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對633萬余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鄰居重度燒傷索賠千萬
王某是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長期將撿來的廢舊紙殼等雜物堆放在樓道內。2020年1月27日正值農歷正月初三,當晚10時許,王某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燃燒引發火災,不滿20歲的鄰居小瑞沿樓梯間逃生時,不幸被熏倒、燒傷。后經醫院診斷,小瑞存在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因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在樓道內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隱患,導致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確認火種的遺留人,王某及物業公司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小瑞醫藥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等共計633萬余元。
堆雜物業主及物業共同擔責
王某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曾多次口頭制止王某的撿拾行為,并張貼禁煙通告,但物業公司沒有權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區域內的業主雜物。但據法院查明,按照物業公司自行制定的《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糾正、排除;無法糾正、排除的,應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本案中,物業公司對于火災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更未糾正、排除,也未向有關機關報告。
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公安局消防支隊對起火原因的認定,本案中可能存在遺留火種人,法院根據王某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現綜合評判確定王某對本次火災事故的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王某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不當,并予以改判。
對于物業公司的責任,三中院認為,導致小瑞受傷的直接責任人是王某和火種遺留人,但物業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當對王某及火種遺留人的侵權行為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市三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除了在小瑞搶救住院期間,王某業已支付的6萬元醫藥費和物業公司已支付的44萬元以外,王某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小瑞賠償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及損失的70%,即443萬余元;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對小瑞合計633萬余元的各項費用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對于王某無法償還的部分,都將由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北京晚報記者 徐慧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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