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和《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服務機構依據《廣東省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級消防機構認定從而取得相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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