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細水霧滅火系統檢查測試評定內容及方法
1、瓶組式細水霧系統貯水瓶、貯氣瓶應設有超壓泄放裝置和壓力顯示裝置,瓶組的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800mm。現場核查:核查貯水瓶、貯氣瓶上超壓泄放裝置和壓力顯示裝置;測量瓶組的操作面距墻或操作面之間的距離。2、瓶組式細水霧系統貯水瓶、貯氣瓶固定和支撐應穩固,且固定支框架應進行防腐處理。現場核查:核查貯水瓶、貯氣瓶固定、支撐及支框架防腐處理。3、泵組式細水霧系統工作泵、備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壓閥、止回閥、信號閥等的規格、型號、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閥應鎖定在常開位置,并有明顯標記。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和資料,核查工作泵、備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壓閥、止回閥、信號閥等的規格、型號、數量,核查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閥狀態及標記。4、消防水泵應具有自動啟動、手動啟動操作功能以及巡檢功能。當巡檢中接到啟動命令時,應能立即退出巡檢,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功能測試:模擬火災,測試消防水泵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及巡檢功能。5、消防水泵應設自動切換功能的備用泵。備用泵的自動切換時間小于 30s。功能測試:打開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試水閥,啟動主泵后模擬主泵故障,測試自動切換啟動備用泵功能,同時查看儀表及指示燈顯示。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和資料,核查實際安裝的噴頭型號、規格、使用場所。2、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當噴頭正下方有寬度大于 1.2m 的遮擋物時,應增設補償噴頭。現場核查:核查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的遮擋物,并測量其寬度;當寬度大于1.2m時,核查補償噴頭布置。3、保護油浸電力變壓器時,其噴頭不應直接對準高壓套管及不宜布置在變壓器頂部。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和資料,核查噴頭安裝方向及布置部位。

1、中、高壓配水管道材質應為不銹鋼。低壓配水管道材質應為不銹鋼、銅或銅合金。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資料以及中、高壓配水管道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其材質。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資料以及閥門和管件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核查其材質。1、防護區或保護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聲光警報裝置和系統動作指示燈。現場核查:核查噴放聲光警報裝置、系統動作指示燈設置。2、分區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宜為 1.2m~1.6m,操作面與墻面或其它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 0.8m,并應滿足安全操作要求。現場核查:分別測量分區控制閥的安裝高度及其與墻面或其它設備的距離,核查其操作安全性。

1、泵組式細水霧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方式,瓶組式細水霧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控制方式。2、在系統顯著位置設有標識系統的操作流程圖或操作指示說明。系統的每個操作位置處應清楚標明操作要求與方法。現場核查:核查操作流程圖或操作指示說明以及標明操作要求與方法的標志。3、消防控制設備應能進行遠程啟動消防泵,并能顯示消防泵的工作狀態、各分區控制閥的啟閉狀態及細水霧噴放反饋信號。功能測試:遠程啟動消防泵、各分區控制閥,并核查消防控制設備上其反饋信號。4、系統啟動時防護空間內的通風系統應聯動關閉。除工藝的特殊需要需保留維持系統運行的最低供給量外,防護區內的其他燃料供給應自動切斷。功能測試:啟動系統,測試通風系統聯動關閉及切斷燃料供給功能。5、對于閉式系統,末端試水裝置處放水時,相應的控制閥、壓力開關、消防水泵等均可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號。功能測試:末端試水裝置放水,測試相應的控制閥、壓力開關、消防水泵啟動功能,并核查消防控制設備上其反饋信號。6、對于開式系統,可采用模擬火災信號啟動細水霧系統。系統啟動后,相應的控制閥、壓力開關、和消防水泵等均可及時動作并發出相應的信號。功能測試:模擬火災信號啟動系統,測試相應的控制閥、壓力開關、消防水泵啟動功能,并核查消防控制設備上其反饋信號。7、用于保護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時,系統持續噴霧時間不小于 30min。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資料,核查系統持續噴霧時間。8、用于保護油浸式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系統持續噴霧時間不小于 20min。現場核查:對照設計圖紙、資料,核查系統持續噴霧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