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驗收意見
1.1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1.2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
1.3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1.4 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現場評定技術服務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等開展。
1.5 現場評定
1.5.1 組織、形式和流程
(1)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主持消防現場評定會議。建設、監理、施工、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加現場評定。
(2)各參建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3)抽查各參建單位提供的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
1.5.2 建設工程現場評定的內容
1、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
2、總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
5、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煙分隔;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電梯;
10、消火栓系統;
1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2、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
13、消防電氣;
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5、建筑滅火器;
16、泡沫滅火系統;
17、氣體滅火系統;
18、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1.5.3 現場評定的抽樣方法
(1)消防查驗時隨機確定的樓層(防火分區)及部位,樓層(防火分區)及部位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現場核查以子項目、項目為單位,就相關驗收項目逐項進行檢查并記錄核查情況;
(2)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1.5.4 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要求
(1)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的有關規定進行。
(2)現場評定的具體要求按照第1.5.5 條的規定執行。現場評定抽樣方法應按照《江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且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應全部檢查。
(3)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對建筑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等。
1.5.5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1)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2)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3)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 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5)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1.6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3)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4)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2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2.1 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抽查的現場評定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以及按本指南第 1.5.1-1.5.3 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評定發現 A、B 類有不合格項目則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不予消防驗收備案,同時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結果通知書》。
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對上述問題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申請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2.2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整改完成并申請復查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復查結果通知書》。
3 局部消防驗收(備案)
3.1 局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的程序、方法及評定要求按照以上第1、2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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