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護管理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維護管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持證上崗。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備文件資料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下述技術檔案,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
3.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4.系統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5.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二)系統使用與檢查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
1.系統季度檢查要求
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1~3 次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①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氣體、干粉等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②抽驗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門,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③選層試驗消防應急廣播設備,并試驗公共廣播強制轉入火災應急廣播的功能,抽檢數量不小于總數的25%;
④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控制裝置;
⑤送風機、排煙機和自動擋煙垂壁的控制設備;
⑥檢查消防電梯迫降功能;
⑦應抽取不小于總數25%的消防電話和電話插孔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2.系統年度檢查要求
每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全部探測器和手動報警裝置試驗至少1 次;
(2)自動和手動打開排煙閥,關閉電動防火閥和空調系統;
(3)對全部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試驗至少一次;
(4)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5)對其它有關的消防控制裝置進行功能試驗。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 年后,應每隔3 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
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最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一年。
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
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超過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氣敏元件的更換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且不少于50 只的備品。
火災報警系統內的產品壽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達到壽命極限的產品應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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