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規特征
消防法規既有與其它社會法規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有與其它法規相區別的獨具特征。
1、共有特征
(1)毅力性和利益性。我國消防法規表現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毅力,反映廣闊勞動人民對捍衛社會主義現代建造和人民人命財產安全的要求,為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服務。
(2)規范性和平等性。消防法規規定人們在消防安全上的權力和義務,是衡量和評價人們消防行為的原則。消防法規的這種規范性,對任何人都適用,在咱們社會主義國家里,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消防法規所規定的權力和平等地承擔消防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于消防法規之外,凌駕于消防法規之上的特權。
(3)強制性和權威性。法以國家的強制力確保執行,標明法是一種在國家權力管轄的范圍內,對全部社會成員都具有遍及的約束力的行為、規矩。作為國家行政法令重要組成部分的消防法規,是通過國家立法將消防管理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固定化制度化由特別的強制手法來確保施行的,包含采納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法和辦法;一起,它又是由公安消防組織和消防差人來貫徹執行的,因南而,它具有約束力和權威性。
(4)連續性和穩定性。消防法規一經擬定和頒發,就在若干年限內不間斷地貫徹執行。它是概括的、定型的,是反復適用的、遍及有效的。除依照法定程序可加以改變外,不依任何人,事變化而變化,更不能朝令夕改,隨意廢止,造成空白,以保證社會的穩定性。擬定消防法規又要注意其前史的連續性,不能中斷前史,在擬定新的消防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原有的同類法規的有關規定,吸收其合適新情況的部分,予以發展,堅持其有機連續性。
2、獨有特征
(1)有專門的調整對象,消防法規的調整對象是有關消防安全的社會關系,即解決比如:動火用火、生產、運用、儲存、運輸化學易燃物品,運用電器設備,選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以及建筑設計、施工、運用等方面存在的有害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造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矛盾,以預防和操控火災的損害。
(2)有調整社會關系的特有手法,調整社會關系的特有手法如監督、檢查、查封、停產、撤消營業執照、傳喚、正告、罰款、行政拘留、追查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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